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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视野下青少年成长的障碍分析及对策研究

总课题组 莫治文 【摘要】
       青少年群体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是民族发展的弘扬和传承者。青少年群体的健康发展程度决定着未来民族、国家、社会的发展程度。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进步,国内的打开,促使了国民思想、文化意识的开放和进步。但是,青少年群体有着年龄层次低、社会阅历浅、对事物真善美丑的判断和分辨能力低、行为和思想容易盲从的特点。外部环境的影响侵蚀和内部环境的脆弱懵懂,容易让青少年群体的意识、思想和行为游离在是非曲直、合法非法、罪与非罪的边缘,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群体的健康发展。本文作者主要是用法律的视角分析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障碍,以及探索如何通过对青少年群体的法制教育工作来引导青少年群体正确、良好的意识、语言及行为模式,为培养青少年群体健全人格和良好心智寻找积极有效的途径和良好的法制教育模式。
【关键词】    青少年  法制教育    健康成长  意识模式  行为模式  语言模式

【正文】
法制视野下青少年成长的障碍分析及对策研究        关注和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学校及家庭共同的认识。美国2000年教育法中明确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列为美国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为培养美国青少年价值观和信仰与美国政治体制相适应,最大限度的实现价值认同,美国开展了颇具个性化、社会化、综合化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从意识、思想、文化、行为等方面去积极引导青少年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也有了不短的发展历程,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综治委等部门联合开展的青少年普法工作已近步入了“六五普法”的阶段,走过了20几个年头。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也获得不少宝贵的实践经验。各地政府部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方面出台政策、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帮助,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搭建良好的青少年普法网络。整合各地的法制教育资源优势,发挥司法部门、法律组织、普法志愿者等各方力量,特色开展符合各地区青少年发展需要的法制教育工作。但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东部与西部教育条件差距较大的现状。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依然满足不了青少年发展的需要,时至今日,依然存在较大部分的普法盲区,很多地方的普法教育工作依然流于口号和形式,没有条件开展实质性的普法工作。加之,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进入了青少年的生活,很多外来文化、思想、行为模式被判断能力较低的青少年群体懵懂的效仿和没有区分的吸收。许多所谓的时尚文化、先进思想侵蚀着青少年的生活,沉淀在青少年成长的路上,不良的思想、文化元素及行为模式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给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在当下的社会环境、教育环境和现状里,要准确、针对、持续、稳定和健康地做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笔者认为,关键是要仔细、清楚地分析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障碍因素,然后依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问题的思路和方式去设计和规划青少年群体的法制教育工作。
一、青少年成长障碍因素的分析。
(一)家庭的成长环境影响着孩子的一生。
      俗话说,家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等家长自然成了孩子人生的第一任老师,这话说得非常之有道理。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接触的人和事是从家开始的。说话、走路的能力都是在父母的引导中形成,显然,说话、行为的方式传承了父母,长大后很多思维模式都是对父母的效仿。简言之,父母的思维、语言及行为模式对孩子的一生影响很大,固然也就存在了好的榜样和不良的影响。因不同的家庭教育模式,塑造了不同性格和心智状况的孩子。总结起来,大概表现为以下几种家庭教育模式:
1、独断专行的家庭教育模式。我们很多的家长受三纲五常的传统伦理思想影响很大,习惯性地将传统三纲五常的伦理思想应用在孩子的家庭教育中,让孩子从小养成尊重、遵守、长幼尊卑的规则意识。这原本是很好的家教做法,但是在应用上缺少融会贯通,忽视了孩子原本独立的个体。在“父为子纲”的家教环境里,孩子懂得了听从、服从、尊重,但孩子的个性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并且经常受到家长的严厉责骂,训斥。这样环境长大的孩子,很缺乏主见思想,一切都需要和依赖父母的安排和准许,否则自己将无法决定和选择。走进社会,孩子很难真正的认识自我,发现自我,在人生规划上容易失去方向,因为孩子不了解自己。
2、包办主导的家庭教育模式。这也是我们常说的“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惯养家教模式。这样的家庭环境里,孩子受到家长万般的宠爱,不让孩子吃一点苦,深怕孩子受一点点委屈,对孩子的要求千方百计的满足。然而,这样的孩子缺乏尊重意识,得到别人的尊重、重视和关爱在这样的孩子眼里是理所当然的。习惯性的生活在人群的焦点中,主观上认为必须得到周围人的重视,一旦得不到重视和关注,将会产生不良情绪或不正常的行为。感恩、换位思考、尊重等意识缺乏是该环境里长大的孩子的突出性格。
3、代替成长的家庭教育模式。习惯这样家庭教育模式的家长非常习惯的一句话:“孩子,你只要努力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其它的一切我们为你做”。孩子每天主要的事情就是学习,其它的一切事务全部由父母代做。从幼儿园到高中毕业不知道如何洗衣服、扫地、系鞋带、叠衣服、整理房间。只知道按照父母的要求去学习,父母报培训班就去上,填报高考自愿也是父母代办,自己只知道考试。这样环境里长大的孩子,由于父母一切代办,自己没有生活事务的经历,生活自理能力极差,不懂得甚至害怕与人交往和沟通,对父母的依赖性很大。
4、留守散养的家庭教育模式。这样的家教模式在农村比较普遍,也是大家常说的“隔代抚养”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的推进,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也在不断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经济发达的城市涌入。大部分农村就出现了老年人和孩子留守,中青年外出务工的现状。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的责任落在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肩上,隔代抚养的家教模式应运而生。此种家教模式,由于是隔代抚养关系,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均属老年人,身体年迈,力不从心,孩子基本属于散养现状,生活基本得到照顾,教育全凭孩子自己。可想而知,这样环境里成长的孩子,没有父母的关爱和照顾,生活起居和学习都需要自己独立完成,面对生活和教育中的问题,也是靠孩子自己的方式去解决。独立、孤独、散漫、自卑、不合群、难于沟通和交流是留守散养家教环境里长大的孩子的突出特点。
       独断专行、包办主导、代替成长、留手散养等是我国家庭较为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模式。这些传统的家教理念普遍存在忽视孩子独立个体,阻碍孩子个性发展的共性。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世界上最真实、最无私的,所有的父母都疼爱自己的孩子,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父母给予孩子的爱要有合适、有效的方式方法,这些给予的方式方法直接影响到父母对孩子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过度关爱、溺爱孩子,放在手心怕化的疼爱心态容易代替、主导孩子的成长,让孩子失去作为人应有生活体验和生活感触。过度放任,给予孩子自由的空间过大,又不能切到好处,找准时机的帮助和引导孩子,甚至是留守散养,容易让孩子找不到方向,而又非常的独立,自卑、孤独的心理容易形成,让孩子感受不到成长的快乐。父母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一生的老师。父母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孩子天生就是对父母思想意识、语言和行为模式的效仿,所以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是孩子的榜样。不良的家教模式和理念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是一生的快乐。
(二)教育环境可能会改变甚至是决定孩子的未来发展。
       教育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是知识的殿堂。教育的过程是孩子学会做人,掌握知识,增长能力的过程。但是,事物是一分为二的,对于心智良好、人格健全的孩子,知识就是促进成长,增强生活技能和生存能力的有效工具。但是对于心智不良好,人格不健全的孩子,知识可能就是其伤害与自我伤害的工具。就当下学校教育现状而言,对孩子成长障碍的因素可以区分为外在和内在因素:
        外在因素表现为,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教育自觉或不自觉的披上了功利的外衣。名校、名师的成了很多学校和老师追求的目标,然而应试教育体制下,名校、名师的绩效考核几乎围绕一个标准就是升学率。而与升学率直接挂钩的就是学生成绩,因此,学校和老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开设考试的文化课程,忽视学生素质教育成了当下学校教育普遍的现象。就算是开展素质教育的学校,也是老师业余时间的教授,学校必修课程中依然未见素质教育类课程的踪影。很多学校、老师参加课题研究工作,学校关注的是学校能否成为课题研究基地或者示范校,而老师关注的是参与课题研究能否帮助晋升职称。而真正能够安静、认真地开展校本研究工作的学校和老师已经很少,课题审批通过,取得相关牌证后,迟迟未结题的现象非常普遍。功利化教育让我们的孩子获得知识的单一性,影响孩子综合素养的平衡发展。
        内在因素表为,功利化教育的环境中,家长老师的成绩本位思想让孩子浅显的将成绩好就是家长眼中的好孩子,老师眼中的优秀生。哪怕是文化课程以外的一些课程非常之糟糕,家长、老师也不会责备或者辅导。这样,孩子就成了学习和成绩的工具,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综合素养的培养缺失,很多孩子个性化发展遭到遏制。更有甚者,很多家长容易忽视孩子的兴趣爱好或者特长,小学为孩子报各式各样的培训班,很多孩子不知道自己在学什么,感受不到学习的快乐。中考、高考填报志愿很多家长习惯性为孩子做主,选择所谓的热门,完全忘记了是孩子上大学。有时候孩子无意中变成了父母追求人生目标的一种工具,所以大学毕业了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能做什么,在学校学了什么,为什么学这个,持有类似疑问的孩子不在少数,这就是家长的目标错位给孩子造成的成长障碍。
(三)社会是孩子一生的学校,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影响着孩子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健康发展。
       社会就是一个大熔炉,生活的人群、个性、思想、行为纷繁复杂,价值观、人生观、生命观存在多面性。改革开放30多年,社会经济、政治、教育等各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各国和地区的交往变得更加频繁,扩大了各国、各民族文化的影响。不同人群对文化发展变化的外来文化、思想、行为有不同的理解和吸收。而青少年群体具有认识能力偏低,是非分辨能力弱,模仿能力强,好奇心重的特点。对很多社会文化、思想、行为没有分辨和过滤的吸收,很多不良的文化、思想及行为让很多青少年懵懂的步入了不良成长之路。互联网、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对诸多事件、现象的报道,未经保护青少年群体处理,详尽的介绍和披露社会现象、行为及事件,变相给予了青少年群体学习和效仿的机会。
       金钱本位主义、关系本位主义、利益本位主义等不良思想在社会的弥漫。贪污受贿、道德失范、违反犯罪、感恩缺失等社会现象每天都是新闻,充斥着青少年群体生活的各个角落。很多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经不起这些不良思想、文化、行为的侵蚀,一步步走向了社会的阴暗,甚至违反犯罪。
家庭、学校、社会是与青少年成长密切相关的环境。这些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着很大的影响,能让青少年快乐成长也能让青少年受到戕害。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青少年的发展状况关系到无数的家庭,也关系到社会未来的发展。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健康防线,在现今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健康防线呢?笔者认为,应该结合青少年发展的现状分析,开展以法制教育与道德、目标规划、生命教育等教育模式相结合的素质教育,践行内化与外化相结合的体验式教育思想,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生活法则意识,引导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构建,践行孝亲、尊师、友学、长善、立志、守法等良好德行,正确认识生命的价值、意义和责任,进而更加的珍惜、尊重、敬畏生命,促进青少年生命健康发展。
二、结合青少年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构建有效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
   (一)正确认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要能够稳定、持续、有效开展,离不开社会、学校及家庭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正确认识、关注和重视。社会层面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媒体、企业等机构通过立法、政策实施、良性传播以及良好生活氛围的共同构建,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外围法制环境。学校层面上主要是教育教学环境和校园安全环境的营造,学校是青少年健康发展的主阵地,教育的缺失是青少年成长的最大缺失,关注和重视青少年综合素养的提升才能体验教育的最大效能。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让青少年生活法则意识,尊重意识淡薄,形成不良的思想、语言和行为模式,将影响青少年综合素质的提升,功利的教育只会迫使教育的效能缩水。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父母的家教方式是孩子最大的塑造。父母与孩子早夕相处,父母给以孩子最大的礼物就是榜样。父母的生活法则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以及对待事物的态度在不同程度上指引和影响着孩子。社会、学校、家庭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这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环境营造的关键。
       青少年犯罪被国际社会列为三大公害之一,折射出青少年犯罪现象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极大的危害。青少年犯罪的呈现低龄化、群体犯罪、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心理恶性不深、暴力、盲从和模仿性严重的趋势。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在经历较快增长后从2008年开始出现下降,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在维持一段较高水平后,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逐年下降。调查显示,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共同犯罪现象突出,84.2%未成年犯属于“共同犯罪”;激情犯罪较为普遍,在“导致犯罪直接原因”的调查中,近60%未成年犯选择“一时冲动”,在对“犯罪时主要想法”的调查中,“一时冲动”和“不知道是犯罪”分别占65.38%和46.68%;未成年犯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学历占75.5%。调查显示,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性前兆,46.06%未成年犯选择“经常逃学和旷课”,在“逃学后都干了些什么”的调查中,上网(71.14%)、与朋友在社会上混(53.76%)、闲逛(44.21%)的选择率较高。调查指出,闲散青少年、留守青少年等人群,总体上犯罪率和权益受侵害率比较高,特别是在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外来流动青少年犯罪占80%左右。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与权益保护和社会融入问题联系在一起,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2010年11月04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张朝晖在“天津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推动会”上介绍,青少年犯罪率最近3年来连续呈直线下降态势,这是新世纪以来的首次,而在此之前曾于2005年达到峰值。2009年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部门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摸底排查专项行动”。最新的摸底排查结果显示,全国约有2820万名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又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其中“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115万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达25万人,其中有16万人在18岁至25岁之间。全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中,大约每11人中就有1人属于闲散青少年,而每25名闲散青少年中,就有1人有过不良行为‚。
      从以上报告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率近年来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随着社会改革开发和社会经济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青少年犯罪问题依然是一个社会突出的难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紧迫而艰难。
(二)社会、学校、家长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分工配合。
1、社会范围内构建良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环境不只是政府、司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社会结构呈现复杂多样化,要改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社会环境,需要得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部门的统一思想,引起各级决策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社会环境构建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青少年敏感场所经营情况的监管。发挥企业、媒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街道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以关心青少年健康发展为己任,依法维护青少年群体的合法权益。重点对网络、网吧、文化娱乐场所、书刊杂志进行监管和整顿,将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遏制在源头。加强政府公务员、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的发生,净化新闻媒体的报道,为青少年群体树立良好的榜样。
2、学校须高度关注和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设置专门的法制系列课程和系列活动,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制教育负责人。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二五”规划课题《中国学校法制教育行动研究》总课题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并不断,但是法制教育工作的成果不尽如人意。大学阶段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接触法制教育大多是通过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以后的课程体系中就没有了法制教育课程。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碍于应试教育和教改绩效考核制度的现状,法制教育不属于老师绩效考核范围。在应试教育体制中,法制教育不需要考试,归属德育老师的自由评分。很多中小学校老师反映,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经常会坐“冷板凳”,甚至遭到一种不务正业的评价,得不到学校领导和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血色校车”、“药家鑫”、“绿领巾”、“寒门再难出贵子”、“师德考核”、“15年免费教育”、“虎妈狼爸”.......这些教育关键词备受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早已成为人们纷纷谈论和争论的话题。近年来,学校学生自杀、杀害同窗、老师体罚、校门惨案、校车惨案等事件频频发生,学校原本是孩子无拘无束、散发天真气息、快乐生活的地方,而现在却成了万千家长担心的安全高发地。学校有为学生营造稳定、安全、和谐学习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环境不仅仅是靠加高学校围墙、加强学校保安人员及设置的表面工作,不可忽视的是师生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学生是大多数校园安全事件的受害者,但不能忽视学生也可能是校园安全事件的制造者。学校有系统、有计划的开设系列法制教育课程和活动,让师生完整、全面的学习和了解法律常识,增加生活、学习的法则意识,能够用法律规范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学校外化防范和内化教育的安全建设机制,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3、家长需要提升自身的法则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严格自身思维、语言及行为模式。
        从诸多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家庭环境在青少年犯罪成因中占据非常重要因素。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离异家庭、单亲家庭、散漫的家教方式等情况成为很多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家长需要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引导孩子正确认识和评价生活周遭的行为和事件。用客观、积极、正面的心态去教会孩子应对生活、学习中的挫折和失败。合理的给于孩子关爱和帮助,引导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孩子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榜样。
        家长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知识积累,结合生活阅历,培养孩子的法律素养和生活法则意识。在与孩子相处中,建立良好的亲子沟通,做孩子的朋友,了解孩子的内心发展和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疏导问题。不能一味责怪和埋怨孩子,孩子的自尊心极其脆弱,在懵懂、叛逆心理极强的成长阶段,家长的责骂、埋怨甚至是暴力行为会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一时冲动”是很多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成因。
        家长成员间、邻里间、家长与朋友间的良好相处,对培养孩子与人交往的外交能力很有帮助。因为孩子是父母的影子,孩子对父母有极强的依赖和效仿心理,家长成员与人相处、接物待人的方式和心理孩子是看在眼里记在心理。复杂的家教其实也很简单,做好自我约束,榜样树立和积极引导,尊重孩子,促进孩子的个性化发展。让孩子的心智和人格得到良好发展,是奠定孩子一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三、法制教育工作中消除和减少青少年成长障碍因素的对策研究。
   (一)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自我教育和提升。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依然处在一个薄弱环节,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依然困难重重。很多地区学校法制教育开展的障碍归结是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教育的缺失。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紧迫性的认识、关注和重视程度决定了该地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开展状况和成效。应试教育体制下,成绩本位思想扎根于学校、老师和家长的教育思想中,学校和家长对成绩的追求和重视让老师备受压力,一门心思放在尽力出色完成学生的文化课程的教学上,通过教育教学的绩效考核。从而忽视了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教育。导致学生拥有优秀的成绩,缺乏遵纪守法和尊重意识。
        校园自杀、伤害、师生冲突等事件发生的诱因,有时候简单得让人无法理解。诱因或是老师一句无心的话,不准确的批评,或者同学之间的口角都会导致悲剧的发生。云南大学马加爵同学杀害同宿舍朝夕相处的四位同学,缘起日常生活中的口角。四川北川中学高一学生母志鹏将熟睡中一位不相识的同学喉咙隔断,母志鹏同学的一句:“杀个人,就不用上学了”让人感叹万千,不想上学的原因竟然是因亲戚朋友聚会谈论到成绩问题,成绩一般的母志鹏遭到了家长的数落。2011年10月24日安徽阜南二小六年级6班的两位女生相继喝下敌敌畏自杀未遂,在黑板上留下遗言:“如果我死了,就怪数学老师,请警察叔叔将她抓走”,原因是因为未按时缴纳补课费,数学老师出言挖苦,甚至故意为难。类似的校园恶性事件举不胜举,因老师体罚、变相体罚、歧视、挖苦等导致的悲剧不在少数。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只要学会正确认识和看待挫折、失败,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懂得友学、尊师的道理,也不至于因为这么简单的言语和口角而要放弃或伤害生命。
        所以,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首先完善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自我教育和提升。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开展的障碍是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缺失。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重点不在法律条文,而是法律意识和素养的培养。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中国学校法制教育行动研究》课题实验区校早期的法制教育工作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为蓝本,开展法律条文的教育。很多学校“每天一法”的栏目形式蛮好的,但是栏目里仅是每天一换的法律条文。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些效果走访发现,很多孩子能过说出法律条文,但不知道是什么意识,如何能够保护和自我保护。由于针对青少年法制教育没有统一的教材,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小的困难,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但,学校法制教育绝对不是法律条文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给成年人学习和掌握的。低年龄段的孩子除了认识法条的文字外,很难真实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要表达的意思以及法条背后思想的。
        学校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注重的是青少年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而不是简单法律条文的解释。应该通过案例式诊断、少年模拟法庭、法制游戏以及相关蕴含着法律知识的体验式活动来让青少年真切感悟到法律作用。从基本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和应用开始,培养青少年的权利义务意识,配以具体的体验活动,让青少年逐步深入多法律的认识。单纯的法条教育和课堂教育是很难达到提高青少年法律素养和意识的效果的。
(三)构建以法制教育与其它素质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教育模式,通过外化和内化教育实现青少年综合素质提升的目的。
        权利义务的正确使用和履行,与行为主体的人格健全程度和心智发展是否良好有着密切的关系。道德意识欠缺,目标规划不明确,价值观、人生观、生命观消极的行为主体,就算是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也不能很好的做到保护和自我保护,甚至有增加行为恶性的可能。
法律是他律,具有滞后性、强制性、惩罚性的特别,主要对行为的外化规定。道德是自律,依靠社会舆论让行为主体自觉遵守和履行,自觉性是道德的特点,主要对行为人的内化规定。要真正实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需要配以立志、孝亲、尊师、友学、长善、救失、守法以及以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的生命教育课程。构建法制与其它素质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通过外化与内化教育方式,培养青少年健康的心理,良好的语言习惯和行为习惯,青少年群体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由内而外得到有效的提升。
(四)家长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监护工作的内容和意义,履行好监护职责。
        监护原本是针对未成年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缺乏一个完整、正确的认识。作为监护人不仅仅是对未成年孩子法律权利义务的保护和监督,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应当扩大到对未成年孩子思想、心理、价值观、人生观、生命观、责任意识、感恩意识、情感意识等方面的监护。未成年孩子处在成长关键时期,综合素养的培养和引导是非常重要的,家长肩负的监护责任远远大于对未成年孩子法律权利义务的监护。
家长成员要注意自身法律知识的积累,加强与学校和交流与沟通。孩子进入学校学习并不代表家长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学校,这是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学校对于孩子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不是监护责任。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监护责任不能因为孩子上学的行为而发生学校与家长之间监护责任的转移。简言之,孩子在校期间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家长依然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充其量担负的是管理上的责任。
(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坚强后盾。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加之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很多地区教育条件依然非常的艰苦。教育资金的缺乏,教师资源的不足,诸多地方教育还存在要钱没钱,要人没人的尴尬现状。此类现象主要存在于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和西部偏远山区,基本的文化教育都很难发展,又如何开展法制教育相关的工作。教育条件较好的城镇学校有条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但是教育系统里没有专门配备法制教育师资,没有专业的法制师资。采取从公检法部门聘请兼职法制教育师资固然是好做法,但是兼职法制老师有专职工作,学校的法制教育属于兼职事务,不是其工作绩效考核的范畴,甚至存在兼职法制老师薪酬不知由哪个部门支付的尴尬问题。此种情形,兼职法制老师只能随自己时间安排而随性安排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难免有不尽全力的局面。
        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依然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企业等机构的关注、重视、支持和帮助。
要逐步消除和减少青少年成长的障碍因素,构建社会、学校及家庭有序分工配合的三位一体的法制与其它素质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是行之有效的方法。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协调配合程度,是该教育模式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其次是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法律素养、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的自我教育和提升,因为优良的教育离不开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总之,加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配合,青少年法制教育共走才能稳定、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
2、2009年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部门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摸底排查专项行动”摸底排查数据。
3、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中国学校法制教育行动研究》总课题组学校法制教育情况调查资料。
【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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