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许多省、市、自治区发布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决定、规划、纲要或者意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背景下,作为法治国家建设重要“试验田”的地方法治,完全有可能成为最大限度激发制度活力和社会活力、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股新的重要力量。 建设法治中国须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体建设”需要激发地方和基层活力。地方政权往往站在社会问题风口浪尖,与生活实践保持着高度关联。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在强调顶层设计的同时,必须大力拓展地方制度创新空间,为地方多样性发展创造合适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增强基层活力。 提炼和引导地方法治实践 不认识社会,对社会没有足够的理论自觉和实践追求,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善治。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类型的个案轮番上场,私力救济、复仇等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培育成熟的现代社会,使之从一个非理性的、个体复仇式的社会走向一个理性的、诉诸公权力救济的现代社会,是当前中国地方法治试验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在现代社会中,要全程贯彻民主协商的思维与方式,创设公民自我治理机会和平台,使公民在社会中不断感受到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等值、权力和责任的均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制度建设的根本任务已聚焦于全面加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加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从地方和基层社会建设中总结提炼社会自身的运行生态、运行机制和技术。当前,提炼和引导地方法治实践,要从制度分析角度辨明得失,从地方改革创新廓清方向,从制度和社会关系层面审视其在国家能力提升、社会组织建设、公民意识塑造、弥补中央治理限度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从“理”的角度设计地方法治框架
从2003年开始,地方改革的视线开始聚焦于地方法治建设领域,以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权力监督、法制宣传等五大板块展开了不少富有成效的地方实践探索。从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地方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省(区、市)”,再到当前的“法治某省(区、市)”,实现了从侧重“自上而下”单向实施,到“上下合力”的法律实施与制度创新并举的深刻变化。当前,地方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科学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即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和普法五个板块。这五个板块是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设置角度展开的,对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工作任务分解的角度看,这种分类最为便捷,也便于各机关从各自职能设置出发定位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责。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认识到,地方法治应更注重治理的地方性和基层特性,不仅从“治”的角度,更要从“理”的角度展开,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通过法律进行治理的地方规律。从“理”的角度设计地方法治框架,包括公民参与、公民权利、党内民主、社会公正、政府责任、公共服务、廉洁度等内容。 总之,面对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复杂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紧迫现实,从地方实践中开创法治国家建设新局面乃势所必然。而且,尊重地方法治实践,也有利于推动地方发展模式的优化转型,促使其从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走向全面科学发展,对于探索我国法治建设的地方实践路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将发挥积极作用。【编辑:刘宝申】 (责任编辑:admin) |